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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许可

发布日期:2012-08-20访问次数: 字号:[ ]

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许可

实施机关: 东营海事处

受理部门: 东营港办事处、执法大队

受理岗位: 政务受理员

受理地址: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营港办事处

受理电话:0546-6070066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1:301400--17:30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2、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3、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4、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

5、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

6、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1、《防污作业申请书》(加盖船章);

2、船舶垃圾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防污染证书(IOPPIAPP)及其复印件;

4、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

5、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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