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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注册(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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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注册(许可) 实施机关:东营海事处 受理部门:监管科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受理地址: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124号202室 受理电话:0546-6070030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1:30;14:00--17:30 申 请 人:船员本人、船员服务机构、船员所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2、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3、经过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4、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专业外语考试。但满足以下条件者免于参加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a.乙类值班水手/机工适任培训、GMDSS通用操作员及以上等级适任培训的学员;或者 b.在航海类院校接受航海教育和适任培训的学生;或者 c.在 提交材料: 1、船员注册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其中二代身份证的复印件需双面复印); 3、12个月内的《海员体格检查表》复印件(过渡期现职船员注册免交)(校验原件); 4、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5、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 6、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培训证明、遗失公告等); 7、申请注册国际航线船员的,还应当提交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或免予国际航线船舶船员专业英语考试证明材料(乙类值班水手/机工、GMDSS通用操作员及以上等级适任培训证明或航海类院校接受航海类教育和适任培训的学生的学籍证明/学历证明/毕业证或海员证或甲、乙类适任证书);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6、《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08〕351) 7、《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专业英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海船员【2008】529号) 8、《关于取消海员证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海财会【2008】646号) 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给予船员注册,并签发船员服务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船员注册,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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