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名使用核准 |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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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船名使用核准 实施机关:bet-356体育投注网(负责除烟台辖区外的国际航行船舶)、烟台海事局(负责烟台辖区国际航行船舶),各分支局(负责国内航行船舶) 受理部门:各分支局政务中心(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船舶建造人、船舶定造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及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船舶已经取得船舶识别号。 提交材料: 1.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相应部门的批准文件(适用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船名变更说明材料(使用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条 2.《关于印发<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舶〔2010〕619号) 办理流程: 办结期限:2个工作日内 办理结果:给予核准的,核发《船舶名称核定使用/变更通知书》交申请人;不予核准的,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烟台海事局
济南海事局
青岛海事局
日照海事局
威海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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