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签发 |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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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实施机关:各分支局 受理部门:各分支局政务中心(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或委托船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中国籍300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船舶; 2.具有保险公司、互助性保赔机构或金融机构出具的船舶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 提交材料: 1.申请人应填写《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申请书》。 2.船东互保协会或保险公司等出具的已投保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依据: 1.《2007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 2.交通运输部关于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的通知(交海发〔2015〕42号)。 办理流程: 办结期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签发人签注同意后,由审核人制作《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正本及副本,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公章,正副本加盖骑缝章,副本留存。签发人不同意签发的,应表明不予签发的理由,并由受理人转告申请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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