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 |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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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 实施机关:各分支局 受理部门:各分支局政务中心(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2.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3.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4.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5.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6.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打捞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打捞合同(协议)及其复印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施工作业单位为同一单位或经主管机关认可开展紧急清障时除外); 4.打捞作业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经主管机关认可开展紧急清障的除外); 5.参与施工作业船舶清单; 6.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 7.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8.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9.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0.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打捞文物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四十、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四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第三至六、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第五至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五条 办理流程: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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