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的核发 |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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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的核发 (一)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海船) 实施机关:各分支局 受理部门:各分支局政务中心(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本船籍港船舶; 2.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3.其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①载运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②1000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和《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③1000总吨以下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应当办理《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④1000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2.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三、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5. 《关于实施〈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第一、二、三、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九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办理流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应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签注 实施机关:各分支局 受理部门:各分支局政务中心(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本船籍港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适用于固定或浮动钻井平台或其他近海设施);拖带150总吨及以上油驳的拖轮,拖轮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驳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驳,其辅机功率在400千瓦及以上的,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 2.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船的实际情况; 3.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 4.各项措施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 4.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6.《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 7.《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第三条(1) 8.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申报和审批程序》全文 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签注 实施机关:各分支局 受理部门:各分支局政务中心(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本船籍港150总吨及以上的航行国际航线载运散装有毒液体货物的船舶; 2.《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内容符合《船上油类和/或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海洋应急计划编制指南》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26条、附则Ⅱ16条的要求; 3.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船的实际情况; 4.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 5.各项措施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及所附材料(一式三份),其中至少有一份证书、图表是原件或清晰复印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 4.(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 3.《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5.《关于落实<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 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程序与布置手册》签注 实施机关:各分支局 受理部门:各分支局政务中心(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本船籍港的散装有毒液体的国际航线船舶及沿海航行船舶; 2.《程序与布置手册》内容符合船舶实际状况; 3.《程序与布置手册》符合《73/78MARPOL防污公约》附则Ⅱ的要求和《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程序和布置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程序与布置手册》(一式两份); 3.(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 4.《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或《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5.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 5.《73/78国际防治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 6. 《关于执行<73/78国际防治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海发[2003]33号)全文 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签注 实施机关:各分支局 受理部门:各分支局政务中心(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100总吨及以上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本港籍海船,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本船籍港内河船舶; 2.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内容符合船舶实际状况。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一式三份); 3.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六条 6.《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2011年修正案的通知》(海船舶〔2012〕798号)全文 办结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签注 实施机关:各分支局 受理部门:各分支局政务中心(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本船籍载运原油的液货船; 2.国籍证书合法有效,船舶《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合法有效; 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的编制应符合IMO《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编制指南》的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或《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 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 3.《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通知》(海船舶〔2010〕270号)全文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过驳作业计划》签注 实施机关:各分支局 受理部门:各分支局政务中心(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150总吨及以上从事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作业的本船籍港油船; 2.《过驳作业计划》内容符合船舶实际状况; 3.《过驳作业计划》内容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物《油污手册》“第一节:预防”,以及国际航运公会和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的出版物《船到船过驳指南:石油》(2005年第四版)的有关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过驳作业计划(一式两份);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复印件;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3.《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I2009年修正案的通知》(海船舶[2010]661号)全文 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核发 实施机关:各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各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已经结束; 2.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申请已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 3.船舶《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等记载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作业报告相符。 提交材料: 1. 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出具的载明接收船舶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接收方法等内容的单据; 3.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申请书; 4.船舶《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等记载相关污染物种类、数量的记录(或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5.《关于做好港务监督向船舶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工作的通知》(水监字[1987]29号)全文 6.《关于严格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1>的通知》第一、五条 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烟台海事局
济南海事局
青岛海事局
日照海事局
威海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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