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局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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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实施机关:济南海事局(负责辖区内除无限航区海船船长、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工作) 受理部门:局及海事处政务受理窗口 申 请 人:船员本人、船员所在单位、船员服务机构(含外派机构) 具备条件: 1.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2.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3.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 4.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5.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 提交材料:(船员管理系统能查询到船员基本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和原件)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九、十、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一、十二、十九、二十二、二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三、四、七、十条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事流程: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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