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海事局海员证核发 |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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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实施机关:bet-356体育投注网 受理部门:局及海事处政务受理窗口 申 请 人:船员本人、受委托机构(海员外派机构、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员证申办单位)及具有渔船船员海员证申办资格的单位 具备条件: 1.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 3.符合规定的船员体检标准; 4.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5.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提交材料:(船员管理系统能查询到船员基本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和原件) 1.《海员证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3.国际航行(含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4.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 5.《海船船员健康证书》(适用于海船船员)、《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适用于内河船员)、《渔船船员体检表》(适用于渔船船员); 6.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头像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尺寸48mm*33mm,像素390*567dpi); 7.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复印件(适用船员委托机构办理); 8.委托证明(适用委托办理); 9.《海员证》遗失、损毁报告(适用申请补发)。 申请遗失、损毁补发《海员证》的,只需提交第1、9项材料; 申请换发《海员证》的,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及旧《海员证》; 已经完成信息采集的船员可免予提交第2、3、5、6项材料; 船员与其委托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中有明确代理船员办理证书条款的,受委托机构可免予提交第8项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五至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事流程: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海员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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