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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海事局船员服务簿签发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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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实施机关:日照海事局

受理部门: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人:船员本人、船员用人单位或船员服务机构

具备条件:

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

2.符合规定的船员体检标准;

3.已完成规定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

         4.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提交材料:(船员管理系统能查询到船员基本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和原件)

1.《船员注册申请表》;

2.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3.身份证件;

4.船员健康证书(海船),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仅限于内河船员);

5.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应当提供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

6.申请遗失补发时凭本人身份证件,需提交遗失声明;

7.申请注册变更时需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应证明材料;

8.申请换发时只需提交第123项材料及原记载页满的船员服务簿。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四至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相应的培训或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权利救济: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日照市北京路277号国际贸易与航运中心三楼

工作时间

夏季:08:30-1130 1430-1730

冬季:08:30-1130 1400-1700

联系

电话

0633-8386372

举报

电话

执法督察:0633-7989661

纪检监察:0633-8385422

局长专线:0633-838542924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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