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船员服务

青岛海事局船员服务簿签发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样式文本
办理方式

实施机关:青岛海事局

受理部门: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 请 人:船员本人、船员所在单位、船员服务机构

具备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

2.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3.已完成规定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

提交材料:

1.《船员注册申请表》;

2.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3.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4. 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内河船员)或者海船船员健康证明(海船船员);

5.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内河船员);

6.申请注册国际航线船舶船员的,还应当提交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或免于参加专业英语考试证明复印件(乙类值班水手/机工适任培训、GMDSS通用操作员及以上等级适任培训的学员;或者在航海类院校接受航海教育和适任培训的学生;或者在2008年10月1日前已持有海员证或者曾经持有海员证的现职船员。);

7.申请遗失补发时凭本人身份证件;

8.申请注册变更时需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应证明材料;(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需要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持证人住址、联系人、联系方式、注册类别的变更,只需当事人申请;相貌发生显著变化,需要当事人提供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9.申请换发时只需提交第1、2、3项材料及原记载页满的船员服务簿。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三条。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船员服务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权利救济: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青岛海事局

    称

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址

青岛市市北区宁波路1号一层大厅

工作时间

0830-11:30     13:30-17:00

联系

电话

0532-58663907

举报

电话

   察:0532-58761716

纪检监察:0532-58761718

局长专线:0532-58761700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