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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事局海船船员体检机构及主检医师备案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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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实施机关:青岛海事局

受理部门: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海员体检机构

具备条件:

(一)体检机构: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业体检保健机构,并取得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健康体检资质;

3.开设符合规定的诊疗科目;

4.自有具备健康证书签发权的主检医师2名及以上;

5.具有符合规定的仪器、设备;

6.配有STCW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海员健康检查指南》、《国际船舶医疗指南》等技术资料;

7.建立完善的海船船员健康体检质量管理制度。

(二)体检医师:

1.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健康体检的临床经验;

3.熟练掌握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熟悉《海员健康检查指南》、《国际船舶医疗指南》及海船船员职业特点。

提交材料:

1.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主检医师备案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主检医师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1张、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及从业经历相关证明材料;

5.开展海船船员健康体检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及运行情况等资料(包括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仪器、设备清单);

6.海船船员健康体检质量管理制度;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231 )。

办理流程:当场办理。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审查意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权利救济: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青岛海事局

    

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青岛市市北区宁波路1号一层大厅

工作时间

0830-1130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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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察:0532-5876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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