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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事局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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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实施机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受理部门: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 请 人:拟从事船员培训的机构

 

具备条件:

培训机构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的条件:

1.有符合船员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2.有符合要求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总数的80%应当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3.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3.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3.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航海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

3.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4.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5.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6.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培训机构从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业务的条件:

 

1.有符合船员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2.有符合要求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总数的80%应当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3.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3.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3.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水运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国内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

3.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4.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5.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6.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提交材料:

申请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包括新增船员培训项目)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1.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

2.培训机构的法人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3.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培训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4.教学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教学经历、船上服务资历、所持证书等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5.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6.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7.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包括学员管理、教学人员管理、培训证明发放、培训设施设备使用及管理、档案管理)文本;                      

8.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申请《船员培训许可证》变更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变更申请及《<船员培训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许可变更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申请《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申请和《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

2.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培训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3.教学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教学经历、船上服务资历、所持证书等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4.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5.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6.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包括学员管理、教学人员管理、培训证明发放、培训设施设备使用及管理、档案管理)文本;(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7.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七条。

 

办理流程:受理、初审、复审、审批。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权利救济: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青岛海事局

    称

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址

青岛市市北区宁波路1号一层大厅

工作时间

0830-11:30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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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532-5866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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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察:0532-58761716

纪检监察:0532-58761718

局长专线:0532-5876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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