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局海员证申办单位备案 |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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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实施机关:青岛海事局 受理部门:青岛海事局局政务中心 申 请 人:申请海员证编码的单位 具备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经营、管理国际航线(含港澳航线)船舶的公司、船员管理公司或者为境外船公司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的公司; 2.配备船员管理法规、文件及相应的管理设备和管理软件; 3.具有业务熟练的管理人员和船员证件申办人员。 为因公临时随船工作人员申请海员证的非航运单位不适用条件1的规定。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介绍公司情况; 2.海员证申办单位编码申请表; 3.申办单位船舶名录;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境外就业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 备注:如无特殊说明,所有材料复印件均提供一份,以A4纸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由申请人签字。 办理依据:《关于印发《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员[2006]430号)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备案。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审查意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权利救济: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青岛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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