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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海事局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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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实施机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审批及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变更审批),bet-356体育投注网(负责中资企业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审批及中资企业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变更的审批),烟台海事局(负责乙级船员服务业务和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变更的审批)

受理部门:烟台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 请 人:船员服务机构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一)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2名以上具有海船无限航区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来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500人以上;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二)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2名以上具有海船无限航区或沿海航区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提交材料

初次申请海员外派机构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每份申请材料应包括:

1.《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或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4.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5.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6.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7.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于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备注:如无特殊说明,所有材料复印件均提供一份,以A4纸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由申请人签字。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九、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六至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船员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海船员〔20158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船员服务机构审批权限和业务范围的通知(海船员〔 2014 677 号)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受理—初审—复审—审批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现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烟台海事局政务中心

 

烟台市环海路8A楼一层政务大厅

工作时间

08:30-1130     1330-1700

联系电话(0535-

6683611

6687301

举报电话

0535-

法规规范处:51360205136019

纪检监察处:5136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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