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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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实施机关:各分支局 受理部门:各分支局政务中心(窗口) 申 请 人:船员本人、船员所在单位、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含外派机构) 具备条件: 1.符合规定的年龄要求; 2.符合规定的船员体检标准(仅限于基本安全培训); 3.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基本安全培训除外); 4.已完成相应的合格证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评估。 提交材料: (一)申请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提交材料: 1.《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3.培训证明、考试成绩证明; 4.对资历有要求的,还应提交相应的资历证明材料。 (二)申请内河船员基本安全、特殊培训合格证提交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考试、发证申请表》或《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4.《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申请换发特殊培训合格证时); 5.培训证明; 6.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 7.其他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成绩通知书等)。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九至十三、十九、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全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海船员 〔2007〕620号)全文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三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二、七、八条 办理流程: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相应的培训或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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